智能手機的廣泛普及帶來移動互聯網的迅速發展,然而缺乏對APP應用各環節主體權利責任的性質界定,不僅使得行政監管無處著力,更會在缺乏質量保障體系和市場監管機制的環境下對開發者和消費者的權益造成損害。
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出臺的《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范了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明確了網民在使用移動互聯網信息服務中的合法權益,為構建移動互聯網的安全、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長效機制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明確區分應用程序提供者和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的責任,為分類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
《規定》明確將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聯網應用商店進行界定,并區分不同的責任。《規定》指出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就是應用程序的所有者或者運營者,應用商店則是提供軟件瀏覽、搜索、下載或者開發工具和產品發布服務的平臺。
二、以人為本,更加注重保護用戶權益
《規定》指出APP提供者需對注冊用戶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健全用戶信息安全保護機制和信息內容審核管理機制、保障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尊重用戶知識產權以及日志留存等義務。為重要的是,針對目前有些軟件隨意讀取手機用戶的位置信息、通訊錄、短信息和通話記錄,甚至調取攝像頭、讀取用戶隱私信息等過度采集和濫用行為,《規定》明確要求APP提供者應保障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三、明確的處置權利、措施和流程,使《規定》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規定》明確了應用商店提供者對APP提供者的管理責任,指出應用商店提供者對違反規定的APP提供者,可以視情節采取警示、暫停發布、下架應用程序等措施,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這是首次在立法中對平臺的監管處置措施進行明確規定,一方面通過發揮平臺的優勢和作用,更好的推動行業有序發展;另一方面通過細化的措施和流程設計,使得規定的可操作性大為提升。同時,這樣細化的制度設計,也使得行政執法部門在履行監管責任時可以更為準確地界定平臺責任。
四、社會監督、多方參與,共同治理網絡空間亂象
網信辦發布的《規定》進一步明確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和APP應用提供者應當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接受社會監督,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的投訴舉報。
在移動互聯網快速發展的時代,多方參與、共同治理、建章立制、依法依規的治理理念,有效促進網絡空間的凈化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