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2004年11月12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第424號),公布《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條例分為七章:總則、病原微生物的分類和管理、實驗室的設立與管理、實驗室感染控制、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72條。附則中提到:本條例施行前設立的實驗室,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潔凈實驗室分為普通潔凈實驗室與生物安全實驗室。普通潔凈實驗室中進行的實驗不具有傳染性,但要求環境對實驗本身不造成不良影響,因此實驗室內不設防護設施,而潔凈度必須達到實驗要求。生物安全實驗室是具有一級防護設施的,可實現二級防護的生物實驗定。凡進行微生物學、生物醫學、功能實驗及基因重組等領域的科學實驗均需要生物安全實驗室。生物安全實驗室的核心是安全,依據生物學危險程度劃為P1、P2、P3、P4四個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