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的時,往往需要通過法律手段來進行維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合同要看了再簽
簽合同時一定要仔細閱讀并理解合同,包括其中的小字注解等一切信息,對合同中不確定或者持不同意見的條款應提出商榷,如不能達成一致可以拒絕簽字。看到很多人在簽署重要合同——比如購房合同、投資合同、保險合同、勞動合同等的時候,要么是怕麻煩,要么是出于對格式合同的信任,根本不看合同是內容就大筆一揮簽字了,直到后出現糾紛才發現:“么還有這么一條?么還能有這么一條?”那時候都晚了。
合同一旦簽字,就具有法律效力,“簽字的時候沒看合同”在任何情況下不能作為抗辯的理由。
二、格式條款的法律效力
現實生活中,在許多商店里我們經常會看到這樣的標語:“偷一罰十”與“假一罰十”。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規定,經營者以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的“偷一罰十”的格式條款顯然是加重對方責任,顯失公平。可認定為無效的條款。
偷一罰十這類加重對方責任的告示無效,假一賠十這種加重自己責任的告示有效。
三、買房商家的宣傳資料算是合同內容
買房的時候,商家關于面積配套之類的宣傳算是合同內容的,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較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
四、借條的證據效力不是,要配合轉賬記錄
這個具體看金額大小,以及你的支出能力。金額小且交付現金的,就不需要轉賬記錄(本就不存在)。大額借款較好轉賬,否則即便有借條,法院后很可能不支持。所以,在重復一句,借錢不要直接給現金,用銀行轉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