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除非另有說明,現場性能測試由買方執行。如果設備沒有達到既定的值,制造商將承擔所有現場測試和/或為滿足既定值所作的修改的費用。
9.6若設備需要通過現場測試來達到其性能與擔保,則由此所花一切費用應由制造商承擔。
9.7合同簽訂后三十(30)天內,賣方應向買方提交一份車間和現場測試方案,供買方審閱。即使買方批準了此測試方案,也不減免賣方應提供符合本規范書產品和材料的義務。
10.銘牌、標簽和裝配標記
10.1賣方應積極采取預防措施,如在其車間進行預組裝及配套,以使現場裝配問題小化。所有物件必須帶有與圖紙所示相符的物件編號。安裝順序也應顯示在圖紙上。
10.2因在現場安裝過程中,所有設備與裝船物料必須分開搬運,所以應該掛上不銹鋼標簽(牌),標簽用螺釘或大規格金屬絲固定。小部件的箱、袋、綁扎也須以同樣方式貼上標簽。標簽、螺釘與金屬絲必須是防腐的。
10.3所有結構鋼僅需采用“安裝部件標號”標識,安裝零件標號用油墨打印機打印到結構上。
11.包裝、保護和運輸專項說明
11.1如果要對合金鋼進行搬運與裝運,賣方應向買方提交合金鋼不受碳污染的防護規定,以供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