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供方有配合需方監造的義務,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并不由此發生任何費用。供方必須為需方委托的駐廠代表和監造代表的監造檢驗提供: ?本合同設備投料時提供整套設備的生產計劃及每一個月度實際生產進度和月度檢驗計劃。 ?提前15天提供設備的監造內容和檢驗時間。 ?與本合同設備監造有關的標準(包括工廠標準)、圖紙、資料、工藝及實際工藝過程和檢驗記錄(包括中間檢驗記錄和/或不一致性報告)及技術規定書規定的有關文件以及復印件。 ?監造人數和時間, 見合同規定 1.5.2供方應給需方監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1.5.3供方應在現場見證或停工待檢前10天將設備監造項目及時間通知需方監造代表。 1.5.4需方監造代表有權查(借)閱與合同監造設備有關的技術資料,如需方認為需要復印存檔,供方應提供方便。 1.5.5供方應在見證后十天內將有關檢查或試驗記錄或報告資料提供給需方監造代表。 1.6監造檢驗/見證(一般為現場見證)一般不得影響工廠的正常生產進度(不包括發現重大問題時的停工檢驗),應盡量結合供方工廠實際生產過程。若監造代表不能按供方通知時間及時到場,供方廠的試驗工作可正常進行,試驗結果有效,但是監造代表有權事后了解、查閱、復制檢查試驗報告和結果(轉為文件見證)。若供方未及時通知監造代表而單獨檢驗,需方將不承認該檢驗結果,供方應在需方代表在場的情況下進行該項試驗。 1.7不論監造代表參與監造與出廠檢驗或者監造代表參加了監造與檢驗,并且簽署了監造與檢驗報告,均不能被視為供方應承擔的質量責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供方對設備質量應負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