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如果賣方沒有以書面方式對本技術規范書的條文提出偏差,需方將認為賣方提供的設備完全符合本規范書的要求。偏差(無論)必須清楚地表示。 1.4凡在賣方設計范圍之內的外購件或外購設備,賣方至少要推薦2至3家生產廠家供需方確認。 1.5設備、系統采用的專利涉及到的全部費用均被認為已包含在設備報價中,賣方應買方不承擔有關設備專利的一切責任。 1.6在簽訂合同之后,到賣方開始制造之日的這段時間內,需方有權提出因規范、標準和規程發生變化而產生的一些補充修改要求,賣方應遵守這個要求,具體款項內容由供需雙方共同商定。 1.7本規范書所使用的標準,如遇到與賣方所執行的標準不一致時,按較高的標準執行,但不應低于新中國標準。如果本規范書與現行使用的有關中國標準以及中國部頒標準有明顯抵觸的條文,賣方及時書面通知需方進行解決。 1.8依本規范書制定的技術協議為訂貨合同的附件,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9合同談判及合同執行過程中的一切圖紙、技術文件、設備信函等必須使用中文,如果賣方提供的文件中使用另一種文字,則需有中文譯本,在這種情況下,解釋以中文為準。 1.10在結構穩定前提下,除霧器裝置內的附件采用非金屬件。除霧器裝置內的附件需要采用金屬件時,應采用不低于OOCr17Ni14MO2超低碳不銹鋼。 1.11塔間除霧器內部支架采用耐120℃非金屬材料(長期)。塔間除霧器選用耐120℃玻璃鋼材料(乙烯基樹脂要求采用美國亞什蘭或金陵帝斯曼,玻璃纖維要求采用重慶國際、歐文斯或巨石),緊固件使用耐高溫非金屬材料或不銹鋼材料(材料性能不低于316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