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本技術規范所提出的是較低限度的技術要求,并未對一切技術細節作出規定,也未充分引述有關標準和規范的條文。投標方提供全新的、并有成功業績和的符合技術規范和有關新工業標準的產品。同時滿足的有關安全、環保等強制性法規、標準的要求。
1.1.3投標方提供的產品應完全符合本技術規范的要求。
1.1.4本技術規范所使用的標準,如遇到與投標方所執行的標準不一致時,按新中國標準。如果本技術規范與現行使用的有關中國標準以及中國部頒標準有明顯抵觸的條文,投標方應及時書面通知方進行解決。
1.1.5在簽訂合同之后,投標方到開始制造之日的這段時間內,方有權提出因規范、標準和規程發生變化或其他原因而產生的一些補充或修改要求,投標方將執行這個要求,投標方須無條件接受。這些修訂不產生合同價的變更。
1.1.6合同文本及今后的執行將采用中文。如采用英文,則必須同時提供中文譯本,并中文譯本的準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