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了有助于投標文件的審查、評價及比較,評標小組可以書面方式要求投標單位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投標單位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以書面方式進行并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2、評標小組對投標文件修正原則:用數字表示的數額與用文字表示的數額不一致時,以文字數額為準。
(十七)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小組若發現投標單位以他人的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不正當行為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以弄虛作假和不誠實等方式投標的,該投標單位的投標將作廢標處理。
(十八)根據規定否決不合格投標或者界定為廢標后,因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小組可以否決全部投標。所有投標被否決的,單位依法重新。
(十九)評標小組將審查每一份投標文件對文件中提出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未能在實質上響應的投標,將作廢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