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 在買方要求時,賣方應派一名現場代表進行現場服務。現場代表應對所提供設備及其安裝過程非常了解。
10.1.2 .若需要賣方現場代表到現場提供現場服務,則該現場代表應向買方出具書面證明,證明設備已由他們或在他們的指導下檢查和/或調節完畢,可以投入使用。該證明應在現場代表離開現場前出具。現場代表進場后一周內應向買方提交一份服務書面報告,詳盡列明在考察現場后所發現的問題以及需相應采取的整改措施。
12.2培訓
10.2.1 為使合同設備能正常安裝和運行,賣方有責任提供相應的技術培訓。培訓內容應與工程進度相一致。
10.2.2 培訓的時間、人數、地點等具體內容由雙方商定。
10.2.3 賣方為買方培訓人員提供設備、場地、資料等培訓條件,并提供食宿和交通方便。
12.3設計聯絡
有關設計聯絡的計劃、時間、地點和內容要求由雙方商定,原則上滿足現場需要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