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一些新材料、新型建筑構件能得到推廣應用,同時能較好地保證建筑達到整體防火性能不降低,保障人員疏散安全和控制消防設計、施工圖審查蔓延,本條規定當降低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要求時,其耐火極限應相應提高,且應注意這些材料的發煙性能及其毒性,但人員密集場所以及重要的公共建筑仍應嚴格控制。
上人平屋頂、屋面材料及住宅樓板的有關防火要求。
上人屋面的耐火極限除應考慮其整體性外,還應考慮應急避難人員在其上停留時的實際需要。
目前,預應力鋼筋混凝土預制樓板主要用于住宅建筑中,如要求達到有很大困難,且住宅戶內空間較小,有條件將樓板的耐火極限作適當降低。為此,明確了住宅樓板的耐火極限可降低到,比原規定有所提高;不允許降低公共建筑樓板的耐火極限。有關說明還可參見本條文說明第節。
有關三級耐火等級的醫院、療養院等建筑及門廳、走道等部位的吊頂的耐火極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