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規定了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層數和防火分區的設計要求。
規范表最多允許層數一欄,對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按本規范第條規定,為了使本規范與消防報審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施工圖審查能相互銜接,明確本章的民用建筑只適用于層及消防藍圖設計層以下的居住建筑、建筑高度小于等于圖紙簽章消防設計蓋章消防報審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的單層公共建筑以及地下、半地下民用建筑,包括民用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表中所指防火分區的允許建筑面積為每層的水平防火分隔的建筑面積,但每層防火分區的分隔體嚴格地說需要在同一軸線位置貫通上下各層。
本規范表中規定消防藍圖設計商店、學校、菜市場等建筑如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其層數不得超過。這類建筑均系人員較為密集的場所,人員組成較復雜,發生消防設計、施工圖審查容易造成較大的傷亡,故層數不宜過多,以利于人員疏散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