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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的,那么合同當事人因締結合同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就歸于消滅了。租賃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種,如果租賃合同被斷定為是無效的,那么租賃合同無效的后果都有些呢?跟著一起來了解下吧~
租賃合同無效的后果
一、租賃合同無效的后果
1、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有些?
(1)未經竣工驗收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2)違章建筑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3)被確定為拆遷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4)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
(5)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
(6)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
2、租賃合同無效有些法律后果?
(1)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的,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相關本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
(2)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3)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
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6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5)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法院應予支持。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6)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占有使用費的,法院應予支持。
(7)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
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租賃合同無效處理?
1、房屋租賃合同確認無效后,其處理上主要是承租方騰退房屋,租賃房屋恢復到簽訂合同之前的狀態,承租方負責將租賃期間添附物拆除或與出租方協商抵頂。
2、承租方實際使用房屋的,出租方不返還租金,作為租賃期間出租人不能使用房屋的損失。
3、造成合同無效的過錯方還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4、簽訂租賃合同前,雙方應盡職調查,避免簽訂無效合同。
三、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管轄
租賃糾紛,雖然是以對不動產的使用收益為目的的,但依其性質而言,仍然屬于債權債務糾紛。雖然,對于不動產糾紛,各國一般都明確為專屬管轄。但是,這些專屬管轄是針對涉及不動產物權性質,還是包括了與不動產有關的所有糾紛在內,在不同法域,尚有不同的理解。我國目前的做法大致是,只要是與不動產相關的糾紛,一般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1、按照《民訴法》第29條的規定,只有執行特殊地域管轄有困難的,才適用一般地域管轄。涉及房屋租賃關系的訴訟,從兩便原則考慮,應當適用特殊地域管轄。否則,如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對于房屋坐落地與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糾紛,不便于受訴法院查明案情和判決后的執行。
2、根據審判實踐中的一貫做法,應適用一般地域管轄。理由是,《民事訴訟法》第23條所稱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指的是經濟合同,不包括民事合同,因為民事合同范圍較廣,顯然房屋租賃糾紛不能按合同糾紛確定管轄;《民事訴訟法》第30條第(1)項所稱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指的是不動產產權,房屋租賃糾紛,實質上是合同履行中的爭議,不涉及不動產的產權問題,所以,也不能適用對不動產的專屬管轄規定。凡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房屋修繕、租金、騰退等糾紛,一般可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個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符合兩便原則的,可由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較高人民法院在批復中指出:凡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房屋修繕、租金、騰退等糾紛,一般應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個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符合兩便原則的,也可由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這樣并不有悖法律規定,重要的是便于受理的法院查明案情和執行判決,從而正確、及時地審結案件。較高人民法院的這個批復,目前仍然屬于有效的法律意見:各個地方在審判操作中也仍然是按照這個批復的意見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