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轉讓是我國礦業權流入市場實現其財產價值的方式之一,即當前的礦業權主體在礦業權滿足一定條件后,將其依法轉讓給另一主體的行為,有出售、作價出資等轉讓方式,是礦業權評估中經常遇到的評估目的之一。本文來介紹一下礦業權轉讓的流程:
1 審批權限
礦業權轉讓必須依法批準,并履行相應程序。首先轉讓人和受讓人依法簽訂礦業權轉讓合同,再向轉讓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并辦理審批手續。其次審批管理機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審查批準后,方可轉讓,并辦理探礦權、采礦權變更登記。沒有經過有權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同意的,礦業權不發生流轉的法律效力。
審批權限一般情況下為“誰登記,誰審批”:根據1998年生效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規定: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由其審批發證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國務院發證以外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審批。但由于我國采礦權是四級審批(縣、市、省、國家部委),2012年9月23日發布的《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將市縣級人民政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采礦權轉讓審批權由原來的“省級人民政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下放調整為“由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這樣就更加遵循了“誰登記,誰審批”的原則。
當然隨著國家逐步下放礦業權審批權限,也存在例外情況。比如說云南省自然資源廳于2018年3月對部分礦業權審批權限進行調整。例如儲量規模為中型(含)以下的鉛鋅礦采礦權,到期后延續的審批由省級下放至州(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也就是延續后礦業權人持有州(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發放的采礦許可證。但是如果后續擬轉讓該宗采礦權,將仍需到省級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審批登記。
2 礦業權轉讓公示
國土資源部于2011年12月31日發布的《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已失效)規定,礦業權轉讓必須在礦業權交易機構提供的固定交易場所或礦業權交易機構提供的互聯網絡交易平臺上鑒證和公示。也就是說,不論轉讓方和受讓方是通過交易機構協商議價,還是自行達成協議,都必須在礦業權交易鑒證下簽訂礦業權轉讓合同,然后由礦業權交易機構出具鑒證文書。既然存在鑒證服務,則勢必要收取鑒證費用,一般按照協議約定的標的金額收取,如果礦業權價值較大,也要數十萬甚至上百萬元。2016年2月3日,國務院發布《關于第二批清理規范192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11號),取消了“礦業權轉讓鑒證”,不再要求申請人委托省級礦業權交易機構進行鑒證,明確提出“改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發布礦業權轉讓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無異議的意見”。
根據《礦業權交易規則》第三十三條、三十五條規定,公示信息應當在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門戶網站同時發布,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應當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
1.轉讓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場所;
2.項目名稱或者礦山名稱;
3.受讓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場所;
4.轉讓礦業權許可證號、發證機關、有效期限;
5.轉讓礦業權的礦區(勘查區)地理位置、坐標、采礦權的開采標高、面積、勘查成果情況、資源儲量情況;
6.轉讓價格、轉讓方式;
7.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的方式及途徑;
8.應當公示的其他內容。
3 受讓人資格
1、探礦權
非油氣探礦權的受讓人原則上應當為營利法人或者非營利法人中的事業單位法人。油氣探礦權的受讓人原則上應當是營利法人。此外,受讓人的資金能力與申請的勘查礦種、勘查面積和勘查工作階段相適應。
2、采礦權
采礦權受讓人原則上應當為營利法人,且在2年內未被吊銷過采礦許可證。
除上述資質要求外,還要注意我國對外商準入的限制。石油、天然氣的勘探、開發限于中外合資、合作企業,而我國禁止外商投資鎢、鉬、錫、銻、螢石勘查、開采,禁止投資稀土勘查、開采及選礦,禁止投資放射性礦產勘查、開采及選礦。
礦業權評估分為采礦權評估與探礦權評估,北京中天華偉礦業技術咨詢有限公司是從事礦業權評估、資產評估,礦業咨詢代理的專業經濟鑒證類服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