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概述
1.1 本規范的內容是對供貨通用要求進行了定義和規定。
1.2 本規范的目的是,為了第2.0節中的規定設備順利供應,特此對必要的設計、制造、測試與交貨等工序的通用要求進行定義與規定,但本規范并不涉及詳細設計。
1.3 賣方遵守本規范的同時,還應遵守工業常規要求,不得超離。
1.4 本規范中規定的各種部件、特性和設計參數均為最低要求。若賣方的設計表明已超過了規定的性能保證值,使得設備更安全可靠,則賣方應將任何所需變更或偏離通知給買方。
1.5 所供一切設備均應為全新的、未曾使用過的完好產品。
1.6 本規范的附件是本規范的有機組成部分,對賣方提供的所有服務與設備也均有規范作用。
1.7 本規范中的單位均采用國際單位制。
1.8 所有由賣方提供的文件和圖紙應采用中文書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