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5日,中國網發布《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提出,不再核準新增食鹽定點生產、批發企業。取消食鹽批發企業只能在范圍銷售的規定,允許向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購鹽并開展跨區域經營,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省經營,省級以下食鹽批發企業可在本省(區、市)范圍內開展經營。
鹽改歷程
1996年5月,國務院頒布了《食鹽專營辦法》,對食鹽產銷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對食鹽價格實行定價。
2001年至2008年,隨著經濟市場化的推進,食鹽體制改革也開始推行。不同部委提出過5次鹽改方案,卻未能形成后的草案。
2009年3月,全國兩會上,《工作報告》中提出了要加快鹽業體制改革。
2009年底,提出了第六個食鹽專營改革方案。
2011年3月,日本核輻射引發食鹽潮,多地現鹽荒。該事件直接導致鹽改暫停。
2014年10月,中國鹽業協會透露“第七套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已通過,方案的核心為2016年起廢止鹽業專營,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
2016年5月,改革靴子落地。《通知》要求,取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只能銷售給批發企業的規定,允許生產企業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自主確定生產銷售數量并建立銷售渠道,以自有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實現產銷一體,或者委托有食鹽批發資質的企業代理銷售。
取消食鹽批發企業只能在范圍銷售的規定,允許向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購鹽并開展跨區域經營,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省經營,省級以下食鹽批發企業可在本省(區、市)范圍內開展經營。鼓勵鹽業企業依托現有營銷網絡,大力發展電子商務、連鎖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開展綜合性商品流通業務。
按照過渡期分布實施方案,2017年1月1日起,取消食鹽準運證,允許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流通銷售領域,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區域經營。
《通知》提出,改革食鹽定價機制。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按照過渡期分布實施方案,從2017年1月1日開始,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
《通知》要求,各級價格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食鹽零售價格的市場監測,配合鹽業主管機構采取措施,保持價格基本穩定,特殊情況下可依法采取價格干預或其他緊急措施,防止普通食鹽價格異常波動。改革工業鹽運銷管理。取消各地自行設立的兩堿工業鹽備案制和準運證制度,取消對小工業鹽及鹽產品進入市場的各類限制,放開小工業鹽及鹽產品市場和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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