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明誠廣告有限公司為您提供東莞LED發光字。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齊備后予以受理,并在7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各類招牌廣告,屬于當地人民戶外廣告統一設置規劃范圍的,設置地點要依法律、法規和東[2002]49號文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招牌廣告的廣告主、經營者、發布者,應當負責查驗廣告證明,核實廣告內容,對證明不全、失效或者內容不實的廣告不得發布。
第九條 招牌廣告的設計和制作,應當符合有關質量技術標準,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不得粗制濫造。廣告中使用文字、漢語拼音、計量單位等,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不得使用繁體字(注冊商標除外),書寫規范、準確。
第十條 東莞市行政局對廣告的發布實行分級管理。各分局負責審批招牌廣告的內容僅限于:企業名稱、簡稱、字號、企業類型、經營范圍、經營方式、電話號碼、企業名稱標志、自有商標的招牌、燈箱、霓虹燈,除此內容之外的招牌廣告仍需報市局商標廣告科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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