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志設計在西方社會發展至十二世紀,在商標設計上已經形成了體系,生產性標記和商業性標記已經出現了分化和區別,在使用上分別有不同的目的。有的還制定了相關的商標法規,推動了商標在貿易中的廣泛應用。隨著商業的興盛,商人們使用專有的標志來宣傳和保護自己的權益。同時,標志的風格也具有裝飾性。標志的本質在于它的功用性。經過藝術設計的標志雖然具有觀賞價值,但標志主要不是為了供人觀賞,而是為了實用。標志是人們進行生產活動、社會活動必不可少的直觀工具。標志有為人類共用的,如公共場所標志、交通標志、安全標志、操作標志等;有為、地區、城市、民族、家族專用的旗徽等標志;有為社會團體、企業、仁義、活動專用的,如會徽、會標、廠標、社標等;有為某種商品產品專用的商標;還有為集體或個人所屬物品專用的,如圖章、簽名、花押、落款、烙印等,都各自具有不可替代的獨特的使用功能。具有法律效力的標志尤其兼有維護權益的特殊使命。一個出色完美的標志設計,除了要有優美鮮明的圖案,一些標志(4張)還要有與眾不同的響亮動聽的牌名。牌名不僅影響今后商品在市場上流通和傳播,還決定商標的整個設計過程和效果。如果商標有一個好的名字,能給圖案設計人員更多的有利因素和靈活性,設計者就可能發揮更大的創造性。反之就會帶來一定的困難和局限性,也會影響藝術形象的表現力。因此,確定商標的名稱應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