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途徑
專利合作條約(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是巴黎公約下的一個專門性條約,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進行管理。其成員國均為巴黎公約成員國,目前已達178個。按照PCT的規定,在任何一個PCT成員國提出的一項專利申請,可以視為在的其它成員國同時提出了申請。實現了一國申請,多國有效。PCT申請的審批程序分為國際階段和階段。國際階段進行受理、公布、檢索和初審(非必要程序),階段由具體的局進行審查和授權。一項PCT申請進入具體階段的時間為自較早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這樣當申請人希望以一項發明創造得到多國(一般為5個以上)保護時,利用PCT途徑是很適宜的。因為通過PCT途徑僅需向中國專利局提出一份國際申請,免除了分別向每一個提出申請的麻煩,并且有更多時間來考慮終要進入些具體。外觀設計不適用PCT途徑。
申請人可根據國際檢索報告及國際初步審查報告所提及的現有技術資料,對本發明的專利性(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進行判斷,并可對權利要求進行適當的修改(如果必要的話),然后決定進入程序。
PCT途徑對于希望就同一發明創造在幾個不同的獲得專利保護的發明人來說,具有如下優點:
1.申請人可以在本國專利局用同一種語言,按照統一的格式提出一個在各個國都有效的國際申請,從而避免了分別向各國申請所需的繁煩勞動;
2.自較早優先權日30個月內,國際申請才進入階段,由各個國進行審批。相對于巴黎公約來說,申請人多了18個月的考慮期限,在這段時間內,申請人可以根據國際檢索報告和國際初步審查報告判斷其發明創造具有專利性,從而決定進入階段,避免花錢而沒有獲得批準的情況發生。
然而,PCT途徑也有一些不足之處:
1.雖然簡化了審批程序,但是仍然由各國專利法決定授予專利權,并沒有實現“一次申請、一次審查和一次批準”;
2.在國際階段要繳納費用,階段還要繳納費用,一件專利申請,如果只在少數幾個申請,所花費的費用要比分別單獨在各個申請花費還要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