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質防火門是指用木材或木材制品作門框、門扇骨架、門扇面板、耐火極限達到GBJ 45第4.4.1條規定的門。按耐火極限分為甲級、乙級、丙級木質防火門.
木質防火門應采用窖干法干燥的木材,含水率不應大于12%。當受條件限制,除東北落葉松、云南松、馬尾松、樺木等易變形的樹種外,可采用氣干木材,其制作時的含水率不應大于當地的平衡含水率。玻璃應采用不影響木質防火門耐火性能試驗合格的產品.木質防火門如有允許限值以內的死節及直徑較大的蟲眼等缺陷時,應用同一樹種的木塞加膠填補,對于清油制品,木塞的色澤和木紋應與制口一致。 在木質防火門的結合處和安裝小五金處,均不得有木節或已填補的木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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