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的主要范圍包含商標權、專利權和著作權,而廣義的知識產權還包括商業秘密、商號權、產地標記權、域名權、商譽權等概念。在我國目前的立法環境下,能夠作為股東出資的知識產權必須滿足可估價性、可轉讓性、確定性及收益性四個要件方適格。另外一提的是,鑒于無形資產出資必須滿足的對公司存在收益性這一條件,作為出資的知識產權必須滿足對企業存在穩定的長期積極作用的特征。另外,原則上投資人必須擁有知識產權的所有權才可作為股東出資,如僅擁有使用權,一般也無法作為股東出資形式出現。
一、無形資產出資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同時取消對無形資產出資比例限制,無形資產出資比例高可以達到。
二、無形資產出資的注意事項
1、出資標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專有技術(申請中專利、工藝流程、技術秘密、秘方、配方、軟件類系統及平臺)
2、權屬問題:作為出資的無形資產,必須是被投資公司股東名下資產而不是被投資公司名下資產。
3、法律問題:作為出資的知識產權,必須是在法律有效期內,并且相關法律狀態正常沒有法律糾紛。
4、所得稅問題:
2016年9月,財政局和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落實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自2016年9月1日起,個人或企業以技術入股可以選擇遞延納稅優惠政策,投資入股當期 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股權轉讓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稅。同時,允許被投資企業按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時的評估值入賬并在企業所得稅前攤銷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