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標志牌是道路的“眼睛”其分類、顏色、形狀、字符、尺寸、圖形以及設計、制造、設置、施工都有一定要求,多年制作標志牌已熟練掌握制作要求,為大家簡要介紹交通標志牌制作的基本規定。
本部分適用于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場所,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等各類道路上交通標志的制作、檢測和設置。其他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停車場等設置的交通標志可參照執行。
一、基本要求
1、應綜合考慮、布局合理,防止出現信息不足或過載的現象。信息應連續,重要的信息宜重復顯示。
2、交通標志一般情況下應設置在道路行進方向右側或車行道上方;也可根據具體情況設置在左側、或左右兩側同時設置。
3、為保證視認性,同一地點需要設置兩個以上標志時,可安裝在一個支撐結構上,但最多不應超過四個;分開設置的標志,應先滿足禁令、指示和警告標志的設置空間。
4、原則上要避免不同種類的標志并設。
5、警告標志不宜多設。同一地點需要設置兩個以上警告標志時,原則上只設置其中最需要的一個。
二、分類
按其作用分類,分為主標志和輔助標志兩大類
主標志:
(1)警告標志:警告車輛,行人注意道路前方危險地點的標志。
(2)禁令標志: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某種交通行為的標志。
(3)指示標志:指示車輛、行人行進的標志。
(4)指路標志:傳遞道路方向、地點、距離信息的標志。
(5)旅游區標志:提供旅游景點方向、距離的標志。
(6)作業區標志:告知道路作業區通行的標志。
(7)告示標志:告知路外設置、安全行駛信息以及其他信息的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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