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意聯藥品保存箱FYL-YS-430L溫度2-48度簡單介紹:
10-30℃恒溫箱福意聯公司-
北京福意電器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5月,并通過ISO9001(2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是具有多項自主、集技工貿為一體的高新企業。公司產品已涵蓋實驗設備域的多個方面,行銷優良二十多個省市,在生命科學、醫療、科研院校、電子、化工、制藥等其他眾多域得到了廣泛的應用,獲得了*好評,本著“嚴謹優良務實創新”的企業精神,福意聯人正在為塑造實驗儀器域的優良品牌而不懈努力。
10-30℃恒溫箱公司產品說明:福意聯擁有恒溫系列(2-8℃,4-38℃,2-48℃,0-100℃,-20℃)等各溫度段的系列產品,產品有制冷加熱雙系統,有強制的循環風機,確保箱體內溫度均穩定,保證物品的安全存放。產品容量大小有50L/62L/88L/100L/138L/150L/230L/280L/310L/430L/828L/1028L容積大小。
10-30℃恒溫箱藥品或者藥物在2-8℃20℃25℃(低溫-20℃)等溫度段的或者溫度點的恒溫保存,福意聯在臨床也有很多年的歷史,一直以來,以誠信樹立品牌,以質量打造市場,以售后贏得客戶。與藥明康德、恒瑞醫藥、信達生物、百奧泰、諾華制藥、杭州泰格、復星醫藥、諾思格、默沙東、昆泰、精鼎醫藥、齊魯制藥、四川科倫等CRO公司或者藥廠都有著長期的合作,您前來咨詢。
10-30℃恒溫箱參數:
(4-38度系列)
型號:FYL-YS-50L | 溫度:4~38℃ | 外型尺寸:430×480×510mm
型號:FYL-YS-100L | 溫度:4~38℃ | 外型尺寸:480×490×840mm
型號:FYL-YS-138L | 溫度:4~38℃ | 外型尺寸:540×550×84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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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度系列)
型號:FYL-YS-150L | 溫度:2~48℃ | 外型尺寸:595×570×865mm
型號:FYL-YS-230L | 溫度:2~48℃ | 外型尺寸:595×590×1215mm
型號:FYL-YS-280L | 溫度:2~48℃ | 外型尺寸:595×570×1445mm
型號:FYL-YS-310L | 溫度:2~48℃ | 外型尺寸:595×695×1315mm
型號:FYL-YS-430L | 溫度:2~48℃ | 外型尺寸:595×680×180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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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度系列)
型號:FYL-YS-828L | 溫度:2~48℃ | 外型尺寸:1267×680×1818mm
型號:FYL-YS-1028L| 溫度:2~48℃ | 外型尺寸:1267×680×214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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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度系列)
型號:FYL-YS-128L | 溫度:-30~10℃| 外型尺寸:550×560×8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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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恒溫箱產品特點:
溫度控制
微電腦控制,數字溫度顯示,調節增量為1度;風冷循環系統,箱內溫度溫差范圍為±2℃,可通過調整設定溫度使箱內溫度恒定,精準控溫,每度可調可控。
安全系統
完善的報警系統,有高低溫報警、傳感器故障、
制冷系統
進口丹佛斯壓縮機,直流內風機,風冷式結構,合理設計風道及風涼,箱內溫度均勻;合理設計蒸發qi,有效增大制冷面積,提高降溫速度。
人性化設計
多層擱架設計,可根據存放藥品的規格合理地調整間隙,充分利用空間。
大屏幕數字溫濕度實時顯示,便于觀察溫濕度變化。
內設炫彩照明燈,能見度低時同樣不影響使用。
門體帶安全門鎖,充分保障物品安全。
10-30℃恒溫箱說明:
第五章 研究者的職責
第十九條 負責臨床試驗的研究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醫療機構中具有相應職務任職和行醫資格;
(二)具有試驗方案中要求的知識和經驗;
(三)對臨床試驗方法具有豐富經驗或者能得到本單位有經驗的研究者在學術上的指導;
(四)熟悉申辦者提供的與臨床試驗有關的資料與文獻;
(五)有權支配參與該項試驗的人員和使用該項試驗需的設備。
第二十條 研究者必須詳細閱讀和了解試驗方案的內容,并嚴格按照方案執行。
第二十一條 研究者應了解并熟悉試驗藥物的性質、作用、療效及安全性(包括該藥物臨床前研究的有關資料),同時也應掌握臨床試驗進行期間發現的有與該藥物有關的新信息。
第二十二條 研究者必須在有良好醫療設施、實驗室設備、人員配備的醫療機構進行臨床試驗,該機構應具備處理緊急情況的一切設施,以確保受試者的安全。實驗室檢查結果應準確可靠。
第二十三條 研究者應獲得在醫療機構或主管單位的同意,保證有充分的時間在方案規定的期限內負責和完成臨床試驗。研究者須向參加臨床試驗的有工作人員說明有關試驗的資料、規定和職責,確保有足夠數量并符合試驗方案的受試者進入臨床試驗。
第二十四條 研究者應向受試者說明經倫理委員會同意的有關試驗的詳細情況,并取得知情同意書。
第二十五條 研究者負責作出與臨床試驗相關的醫療決定,保證受試者在試驗期間出現不良事件時得到適當的治療。
第二十六條 研究者有義務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受試者的安全,并記錄在案。在臨床試驗過程中如發生嚴重不良事件,研究者應立即對受試者采取適當的治療措施,同時報告藥品監督管理門、衛生行政門、申辦者和倫理委員會,并在報告上簽名及注明日期。
第二十七條 研究者應保證將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合法地載入病歷和病例報告表。
第二十八條 研究者應接受申辦者派遣的監查員或稽查員的監查和稽查及藥品監督管理門的稽查和視察,確保臨床試驗的質量。
第二十九條 研究者應與申辦者商定有關臨床試驗的費用,并在合同中寫明。研究者在臨床試驗過程中,不得向受試者收取試驗用藥需的費用。
第三十條 臨床試驗完成后,研究者必須寫出總結報告,簽名并注明日期后送申辦者。
第三十一條 研究者中止一項臨床試驗必須通知受試者、申辦者、倫理委員會和藥品監督管理門,并闡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