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供水工程衛生管理制度
一、水源水質應符合有關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的規定。當水質不符合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規定時,不得作為生活飲用水水源。
若限于條件需加以利用時,應采用相應的凈化工藝進行處理,處理后的水質應符合GB5749-2006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二、水源的選址、供水設施包括二次供水蓄水池(箱)排污管、溢水管設計和所用材料、審查驗收、新建和擴建飲用水供水項目或改變原有的建筑設計,布局流程和各項設施,必須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和《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的有關規定,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后方可供水。
三、供水站(廠)道路硬化,空地綠化、平整、無露土,環境整潔、無死角,有專人負責。供水站(廠)布局及工藝流程合理,必備功能間。供水站
(廠)的沉淀池、清水池外圍30米范圍內均不得有:生活居住區、滲水廁所、滲水坑、堆放垃圾、廢渣、糞便場所、污水管道。
四、生活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區應按環境保護局、衛生部、建設部、水利部和地質礦產部頒發的《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的要求,由環保、衛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礦等部門共同劃定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報當地人民批準公布,供水單位應在防護地帶設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實相應的水源保護工作。
五、采購與生活飲用水所使用的輸、配水設備、化學處理劑、水處理材料和防護材料必須索取產品有效的衛生許可批件或衛生安全證明、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等相關資料。
六、使用的過濾、軟化、凈化、消毒設備、防腐涂料等涉水產品必須持有省級以上(含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批件。
七、嚴格按照《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有關規定,針對取水、輸水、凈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發生污染的環節,完善水源及供水設施(含
二次供水設施)衛生防護設施,并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八、如自建集中式供水同時還有市政供水,應嚴格按照《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有關規定,其供水管道不得與市政供水直接連接。
九、應配備必要的水質檢驗儀器、設備和檢驗人員,對水質進行日常性檢驗。
如果不具備檢驗條件,必須委托經計量認證合格的檢驗機構按照《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2001版)要求進行水質檢驗。建立水質衛生檢驗檔案。
十、輸水、蓄水和配水等設施密封,嚴禁與排水設施及非生活飲用水管網連接。對取水、輸水、凈水、蓄水、配水等設施實施質量管理。
十一、新建水處理設備、設施、管網投產前及設備、設施、管網修復后,需嚴格沖洗、消毒,并經水質檢驗合格后通水。
十二、各項衛生管理制度健全、落實,有記錄。建立飲用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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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供水工程衛生管理制度
一、水源水質應符合有關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的規定。當水質不符合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規定時,不得作為生活飲用水水源。
若限于條件需加以利用時,應采用相應的凈化工藝進行處理,處理后的水質應符合GB5749-2006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二、水源的選址、供水設施包括二次供水蓄水池(箱)排污管、溢水管設計和所用材料、審查驗收、新建和擴建飲用水供水項目或改變原有的建筑設計,布局流程和各項設施,必須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和《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的有關規定,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后方可供水。
三、供水站(廠)道路硬化,空地綠化、平整、無露土,環境整潔、無死角,有專人負責。供水站(廠)布局及工藝流程合理,必備功能間。供水站
(廠)的沉淀池、清水池外圍30米范圍內均不得有:生活居住區、滲水廁所、滲水坑、堆放垃圾、廢渣、糞便場所、污水管道。
四、生活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區應按環境保護局、衛生部、建設部、水利部和地質礦產部頒發的《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的要求,由環保、衛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礦等部門共同劃定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報當地人民批準公布,供水單位應在防護地帶設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實相應的水源保護工作。
五、采購與生活飲用水所使用的輸、配水設備、化學處理劑、水處理材料和防護材料必須索取產品有效的衛生許可批件或衛生安全證明、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等相關資料。
六、使用的過濾、軟化、凈化、消毒設備、防腐涂料等涉水產品必須持有省級以上(含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批件。
七、嚴格按照《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有關規定,針對取水、輸水、凈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發生污染的環節,完善水源及供水設施(含
二次供水設施)衛生防護設施,并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八、如自建集中式供水同時還有市政供水,應嚴格按照《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有關規定,其供水管道不得與市政供水直接連接。
九、應配備必要的水質檢驗儀器、設備和檢驗人員,對水質進行日常性檢驗。
如果不具備檢驗條件,必須委托經計量認證合格的檢驗機構按照《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2001版)要求進行水質檢驗。建立水質衛生檢驗檔案。
十、輸水、蓄水和配水等設施密封,嚴禁與排水設施及非生活飲用水管網連接。對取水、輸水、凈水、蓄水、配水等設施實施質量管理。
十一、新建水處理設備、設施、管網投產前及設備、設施、管網修復后,需嚴格沖洗、消毒,并經水質檢驗合格后通水。
十二、各項衛生管理制度健全、落實,有記錄。建立飲用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