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 為了規范城鎮園林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改善城鎮生態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城鎮規劃區范圍內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實行規劃管理的鄉、村莊(生態文明村)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把城鎮園林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公共綠地建設和養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鎮園林綠化工作。
市、縣、自治縣人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的園林綠化工作。
鄉、鎮人民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的園林綠化工作。
規劃、林業、土地、水務、交通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城鎮園林綠化工作。
第五條 園林綠化應當堅持生態、景觀、文化統一協調和節約資源的原則,充分利用和保護原有水體、地形、地貌、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資源,突出熱帶島嶼特色,形成以遮蔭喬木為主體、多種植物合理配置的種植結構。
第六條 園林綠化應當加強科學研究,保護植物多樣性,鼓勵選育(種)適應本省自然條件的植物,推廣生物防治病蟲害技術,促進園林綠化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
第七條 單位和有勞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