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規定住宅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少于50年,其安全等級不應低于二級。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及以上地區的住宅結構必須進行抗震設計,其抗震設防類別不應低于丙類。住宅結構設計應取得合格的巖土工程勘察文件。對不利地段,應提出避開要求或采取有效措施;嚴禁在抗震危險地段建造住宅建筑。住宅結構不應產生影響結構安全的裂縫。住宅建筑規范基本規定3.1住宅基本要求3.1.1住宅建設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條件和環境,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間。3.1.2住宅選址時應考慮噪聲、有害物質、電磁輻射和工程地質災害、水文地質災害等的不利影響。3.1.3住宅應具有與其居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公共服務設施、道路和公共綠地。3.1.4住宅應按套型設計,套內空間和設施應能滿足安全、舒適、衛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住宅建筑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公告第385號建設部關于發布標準《住宅建筑規范》的公告現批準《住宅建筑規范》為標準,編號為GB50368—2005,自2006年3月1日起實施。本規范全部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本規范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200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