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管道連接
5.3.1 一般規定
5.3.1.1 聚乙烯給水管道連接采用電熔連接(電熔承插連接)和熱熔連接(熱熔對接連接、熱熔鞍形連接),不得采用螺紋連接和粘接。管件應采用同質材料注塑成型,其壓力等級為管材壓力等級相同。
5.3.1.2 聚乙烯管道與金屬管道、閥門、消火栓連接時必須采用相應等級的專用鋼塑過度接頭。金屬管件的壓力等級為管材壓力等級的1.25倍。
5.3.1.3 聚乙烯給水管道不同連接形式應采用對應的專用連接工具。連接時,不得使用明火加熱。
5.3.1.4 聚乙烯給水管道連接采用熱熔焊接時宜采用同種牌號、材質及相同SDR的管材和管件。對性能相似的不同牌號、材質的管材與管材或管材與管件之間的連接,應經過試驗,判定連接質量能得到后,方可進行。焊接端部SDR值不同的管材管件,不應通過對接焊連接。
5.3.1.5 在寒冷氣候(-5℃以下)和大風環境條件下進行連接操作時,應采取保護措施,或調整連接工藝。
5.3.1.6 聚乙烯給水管材、管件存放處與施工現場溫差較大時,連接前,應將管材和管件在施工現場放置一定時間,使其溫度接近施工現場溫度。
5.3.1.7 聚乙烯給水管道連接時,管端應潔凈。每次收工時,管口應臨時封堵。
5.3.1.8 聚乙烯給水管道連接結束后,應進行接頭外觀質量檢查。不合格者必須返工,返工重新進行接頭外觀質量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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