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規則適用于公共場所、住宅使用的避難逃生產品,主要包括以下類型:逃生產品、 自救呼吸器、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產品、消防安全標志。 2 認證依據標準 依據標準見附件《避難逃生產品強制性認證單元劃分及認證依據標準》。 認證檢測所依據標準應執行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新版本。當增加、減 少依據標準或使用標準的其它版本時,應按認監委發布的相應公告執行。 3 認證模式 3.1 基本認證模式 公共場所、住宅使用的避難逃生產品強制性認證的基本認證模式為: 型式試驗 +企業質量保證能力檢查與產品一致性檢查+獲證后監督 3.2 基于風險防范的認證要求 為防范認證風險,認證機構應基于生產企業分類管理結果,在企業質量保證能力檢 查與產品一致性檢查的基礎上增加認證要素,以確定認證委托人所能適用的認證模式。 生產企業分類管理要求以及增加認證要素的有關要求由認證機構在認證實施細則中規 定。 認證機構應定期對認證模式的選擇和使用情況及效果進行評價,必要時應報請認監 委做出完善和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