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外形、重量和允許偏差
1.公稱直徑范圍及推薦直徑
螺紋鋼的公稱直徑范圍為6~25mm,標準推薦的螺紋鋼公稱直徑為6、8、10、12、16、20、25、32、40、50mm。
2.帶肋鋼盤的表面形狀及尺寸允許偏差
帶肋螺紋鋼橫肋應符合下列基本規定:
橫肋與鋼盤軸線的夾角β不應小于45度,當該夾角不大于70度時,螺紋鋼相對兩面上橫肋的方向應相反;
橫肋與間距l不得大于螺紋鋼公稱直徑的0.7倍;
橫肋側面與螺紋鋼表面的夾角α不得小于45度;
螺紋鋼相對兩面上橫肋末端之間的間隙(包括縱肋寬度)總和不應大于螺紋鋼公稱周長的20%;
當螺紋鋼公稱直徑不大于12mm時,相對肋面積不應小于0.055;公稱直徑為14mm和16mm,相對肋面積不應小于0.060;公稱直徑大于16mm時,相對肋面積不應小于0.065。
3.長度及允許偏差
a、長度:螺紋鋼通常按定尺長度交貨,具體交貨長度應在合同中注明;螺紋鋼以盤卷交貨時,每盤應是一條螺紋鋼,允許每批有5%的盤數(不足兩盤時可有兩盤)由兩條螺紋鋼組成。其盤重及盤徑由供需雙方協商規定。
b、長度允許偏差:螺紋鋼按定尺交貨時的長度允許偏差不得大于+50mm。
c、彎曲度和端部:直條螺紋鋼的彎曲變應不影響正常使用,總彎曲度不大于螺紋鋼總長度的40%;螺紋鋼端部應剪切正直,局部變形應不影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