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館裝修標準 體育館建筑聲學設計
2.1 一般要求
2.1.1 體育館比賽大廳內的建筑聲學條件應以語言清晰為主。
2.1.2 比賽大廳內觀眾席和比賽場地不得出現回聲、顫動回聲和聲聚焦等音質缺陷。
2.1.3 確定比賽大廳建筑聲學處理方案時,應考慮建筑結構形式、觀眾席和比賽場地配置、揚聲器設置以及防火、耐潮等要求。在處理比賽大廳內吸聲、反射聲和避免聲缺陷等問題時,應把自然聲源、擴聲揚聲器作為主要聲源。
2.2 混響時間
2.2.1 綜合體育館比賽大廳滿場500-1000Hz混響時間及各頻率混響時間相對于500-1000Hz混響時間的比值宜采用表2.2.1-1、表2.2.1-2規定的指標。
表2.2.1-1 綜合體育館比賽大廳滿場500-1000Hz混響時間
比賽大廳容積(m3 )
<40000
40000-80000
>80000
混響時間(s)
1.2-1.4
1.3-1.6
1.5-1.9
表2.2.1-2 各頻率混響時間相對于500-1000Hz混響時間的比值
頻率(Hz)
125
250
2000
4000
比值
1.0-1.3
1.0-1.15
0.9-1.0
0.8-1.0
2.2.2 游泳館比賽廳滿場500-1000Hz混響時間及各頻率混響時間相對于500-1000Hz混響時間的比值宜采用表2.2.2和本規程表2.2.1-2規定的指標。
表2.2.2 游泳館比賽廳滿場500-1000Hz混響時間
每座容積(m3/座)
≤25
>25
混響時間(s)
<2.0
<2.5
2.2.3 有花樣滑冰表演功能的溜冰館,其比賽廳混響時間可按容積大于8000m3的綜合體育館比賽大廳的混響時間設計。冰球館、速滑館、網球館、田徑館等專項體育館比賽廳的混響時間可按游泳館比賽廳混響時間設計。
2.2.4 混響時間應按公式(2.2.4)分別對125Hz、250Hz、500Hz、1000Hz、4000Hz六個頻率進行計算,計算值取到小數點后一位。
2.3 吸聲與反射處理
2.3.1 比賽大廳的上空應設置吸聲材料或吸聲構造。
2.3.2 比賽大廳四周的玻璃窗應設有吸聲效果的窗簾。
2.3.3 比賽大廳的山墻或其他大面積墻面應做吸聲處理。
2.3.4 比賽場地周圍的矮墻、看臺欄板宜設置吸聲構造,或控制傾斜角度和造型。
3 噪聲控制
3.1 一般要求和室內背景噪聲限值
3.1.1 比賽大廳和有關用房的噪聲控制設計應從總體設計、平面布置以及建筑物的隔聲、吸聲、消聲、隔振等方面采取措施。
3.1.2 比賽大廳和有關用房的背景噪聲不得超過相應的室內背景噪聲限值。
3.1.3 體育館噪聲對環境的影響應符合現行標準《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3096的規定。
3.1.4 當體育館比賽大廳、貴賓休息室、擴聲控制室、電視評論員室和擴聲播音室無人占用時,在通風、空調、調光等設備正常運轉條件下,室內背景噪聲限值宜符合表3.1.4的規定。
表3.1.4 體育館比賽大廳等房間的室內背景噪聲限值
房間種類
室內背景噪聲限值
比賽大廳
NR-35
貴賓休息室
NR-30
擴聲控制室
NR-35
電視評論員室
NR-30
擴聲播音室
NR-30
3.2 噪聲控制和其他聲學要求
3.2.1 比賽大廳宜利用休息廊等隔絕外界噪聲干擾。休息廊宜作吸聲降噪處理。
3.2.2 貴賓休息室圍護結構的計權隔聲量應根據其環境噪聲情況確定。
3.2.3 電視評論員室之間的隔墻應有必要的計權隔聲量;電視評論員室的混響時間在頻率125-4000Hz的頻率范圍內不應大于0.5s;電視評論員室內表面應做吸聲處理。
3.2.4 通往比賽大廳、貴賓休息室、擴聲控制室、電視評論員室、擴聲播音室等房間的送、回風管道均應采取消聲、降噪和減振措施。風口處不宜有引起再生噪聲的阻擋物。
3.2.5 空調機房、鍋爐房等各種設備用房應遠離比賽大廳、貴賓休息室等有安靜要求的用房。當其與主體建筑相連時,則應采取有效的降噪、隔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