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電器CE體系適用的產品范圍
設計成使用額定電壓為交流50V至1000V和直流75V至1500V的電氣設備,包括家用和類似用途設備,照明燈具,低壓電器,電線電纜,電動工具,小功率電機,安全變壓器及類似設備等,需要進行LVD指令的CE體系。
有可能產生電磁騷擾或其性能有可能受此類騷擾影響的電器,如音視頻設備類,信息技術設備,計算機及周邊設備等,需要進行EMC指令的CE體系。
一種利用地/空無線通信頻譜通過發射和/或接收無線電波的方式進行通信的產品或相關元件;如電話,手機,遙控器,數據終端,多媒體終端,電信終端等設備等,需要進行RTTE指令的CE體系。
電子電器產品CE體系需提交的技術文件
1.產品使用說明書。
2.安全設計文件(包括關鍵結構圖,即能反映爬申距離、間隙、 絕緣層數和厚度的設計圖)。
3.產品技術條件(或企業標準)。
4.產品電原理圖。
5.產品線路圖。
6.關鍵元部件或原材料清單(請選用有歐洲體系標志的產品)。
7. 整機或元部件體系書復印件。
8.其他需要的資料。
備注說明
1.相關的文件資料需為中英文兩種。
2.為縮短體系周期,提供的資料較好為電子文檔形式。
3.在體系過程中,針對一些特殊情況,可能需要企業補交其它額外相關資料。
電子電器CE體系申請程序
1、制造商向檢測體系中心(以下簡稱體系中心)提出口頭或書面的初步申請。
2. 申請人填寫《CE體系申請表》,將申請表,產品使用說明書和技術文件一并寄給體系中心(必要時還要求申請公司提供一臺樣機)。
3. 體系中心確定檢驗標準及檢驗項目并報價。
4. 申請人確認報價,并將樣品和有關技術文件送至體系中心。
5. 申請人提供技術文件。
6. 體系中心向申請人發出收費通知,申請人根據收費通知要求支付體系費用。
7. 體系中心進行產品測試及對技術文件進行審閱。
8. 技術文件審閱包括:
a . 文件完善。
b . 文件按歐共體語言(英語、德語或法語)書寫。
9. 如果技術文件不完善或未使用規定語言,體系中心將通知申請人改進。
10. 如果試驗不合格,體系中心將及時通知申請人,允許申請人對產品進行改進。如此,直到試驗合格。申請人應對原申請中的技術資料進行更改,以便反映更改后的實際情況。
11. 本頁第9、10條所涉及的整改費用,體系中心將向申請人發出補充
收費通知。
12. 申請人根據補充收費通知要求支付整改費用。
13. 體系中心向申請人提供測試報告或技術文件(TCF),以及CE符合證明(COC),及CE標志。
14. 申請人簽署CE自我聲明,并在產品上貼附CE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