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公司法對公司資本采取強制干預的法律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損害了投資者的積極性,增加了企業的融資難度,干擾了企業的自主經營權,違反了市場經濟規律。有鑒于此,上個世紀以來,在世界范圍內掀起了一場公司資本制度改革運動,放松了對公司資本的管制,降低了市場主體準入門檻。
我國1993年頒布的《公司法》對注冊資本登記制度的規定非常嚴格。它不僅規定了很高的注冊資本較低限額,而且規定了注冊資本實繳制。經過10余年的踐行,1993年《公司法》暴露出來的弊端越來越明顯,改革不合理的注冊資本登記制度勢在必行。2005年我國《公司法》獲得了一次較大的修正。它不僅較大幅度地降低了注冊資本的較低限額,同時也改革了注冊資本的繳納制,由一次性足額實繳改為分期繳納。但2005年《公司法》依然維持了公司資本的法定限制,干預因素依然很強,設立公司依然很困難,企業自主權依然受到很大約束,市場機制依然未能充分發揮。特別是中小微型企業生存和發展空間受限,遏制了廣大社會公眾的投資熱情和積極性。因此,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仍然需要繼續向縱深推進。實際上,理論界和有關主管部門對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探索一直在進行,一些地方(如深圳、珠海)實施了改革試驗。2013年10月25日,國務院部署推進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五項措施,明令廢除注冊資本較低限額;資本繳納改實繳制為認繳制,不再限制股東或者發起人首次繳納數額以及分期繳納期限;放寬了對公司住所的登記要求,由地方根據情況而定;將公司年度檢驗制改為年度報告制;推行企業誠信制度建設,包括建立信用信息公示平臺。這些措施是公司資本與登記制度改革的重大舉措,并獲得了迅速的立法響應。2013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了《公司法》修正案,對相應的資本與登記制度進行了修改,通過立法形式鞏固了改革成果,為我國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2013年修正的《公司法》解決了長期以來一直存在的企業設立難的困境,有利于降低投資者創業成本,刺激投資積極性;有利于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并提高企業資金使用效率;有利于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等新興生產力的發展;有利于創造更多的就業與創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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