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認定條件〕
(一)商標注冊人是具有本市戶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證的自然人,或是依法在本市設立的法人、其他組織;
(二)商標權屬無爭議,在中國境內注冊滿2年并實際使用滿3年,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知名度;
(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安全,具有良好的市場信譽;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3年銷售額、利潤、稅金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市同行業中居地位;
(五)商標注冊人和使用人已建立商品質量投訴和糾紛處理制度且運行良好;
(六)商標注冊人已建立商標使用和管理制度且運行良好;
(七)商標注冊人和使用人近3年未發生嚴重違法行為。
非營利性質的商標注冊人申請認定商標,不適用前款第(四)項規定。
〔商標認定所需資料〕
一、基礎文件:
1、《上海市商標認定申請表》
2、《商標注冊證》
3、《委托書》
4、《營業執照》
二、資質文件:
1、參評商標使用情況(較早使用時間、連續使用的時間、銷售區域);
2、參評商標的廣告發布情況;
3、參評商標的國內及涉外的注冊申請、權利延伸情況;
4、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三年主要經濟指標(年產量、銷售額、利潤、市場占有率、同行業排名等);
5、參評商標曾經獲得的資質、榮譽及其它對評選有利的資料。
〔商標評審流程〕
1、在本市設立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戶所有的注冊商標,凡符合上海市商標認定條件,均可申請上海市商標認定。
2、申請人自愿參評,并應按照《上海市商標認定與保護暫行辦法》的規定提供有關材料。
3、申請人可在本事務所指導下填寫《上海市商標認定申請表》,并向所在區縣級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行政管理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符合資質條件的,簽署意見后向認定委員會推薦;不符合資質條件的,不予推薦,并將審查結果報認定委員會備案,同時通知申請人。
4、申請人對行政管理局初審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認定委員會請求復議。經認定委員會復議后,認為請求理由成立的,轉所在地區、縣行政管理局再審查,或者由認定委員會直接受理;認為請求理由不能成立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請人。
5、認定委員會對行政管理局推薦上報材料進行復審,需要調查核實的,委托上海市商標協會予以調查。
6、上海市商標協會按照認定委員會的委托,對申請人上報的有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
7、認定委員會對申請認定的商標向行業組織、消費者協會、商標管理部門、質量監督部門等有關方面征詢意見。
8、認定委員會召開上海市商標審定會議。
9、申請人的商標被認定為上海市商標后,由上海市行政管理局簽發認定書并公告;未予認定的,以書面形式通知推薦單位及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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