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31日,歐盟頒布了《能源相關產品的生態設計要求的框架》(2009/125/EC),簡稱ErP指令,正式取代2005年7月22日歐盟頒布的《制定耗能產品的生態設計要求的框架指令》(2005/32/EC),即EuP指令。將EuP指令中的耗能產品(Energy-using products)擴展為能源相關產品(Energy-related products),這意味著生產、使用、回收等階段與能源消耗相關的產品都被納入ErP指令的管轄范圍。不過,ErP指令僅僅建立了一套框架,并未對某種產品規定任何要求,針對具體產品的要求,是在相應的實施措施(IMS)里規定的。
ErP指令同LVD指令、EMC指令一樣,也被納入歐盟CE體系中,因此,相關實施措施涉及的產品在出口歐洲之前,必須考慮ErP指令的要求,才可以加貼CE標識。
根據歐盟No 765/2008條例,違反ErP指令及其實施措施的規定,出口企業將面臨比以往任何時候更嚴厲的法律懲罰和更大的出口風險。歐盟成員國邊界監管機構獲授權直接查驗技術文檔、測試報告、EC合格聲明等合格評定文件性資料。違反法規的懲罰力度提高,嚴重情況將負刑事責任。
ERP測試報告(生態設計要求)包括一下三個部分:(參考IMS: 244/2009/EC及1194/2012/EC)
1、 能效要求。非定向LED燈能效要求,不同燈罩的非定向LED燈的能效計算公式及修正系數。歐盟對不同功率的燈的光效要求是不一樣的。定向LED燈能效要求,主要通過能效指數(EEI)來評估:EEI=Pcor / Pref。
2、 LED燈的功能要求,包括6000小時燈的殘損率,光通維持率,失效前的開關循環次數,啟動時間,顯色指數等9個測試項目。
3、 產品信息要求。三點要求,分別包括了燈體上顯示額定值、免費網站顯示產品相關信息、以及其他必需的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