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車(電動叉車,液壓叉車,裝卸叉車)使用規定
目的:為了生產送料的順利進行,延長叉車的使用壽命,節省叉車不必要的異常損耗。
條 禁用叉車推拉車皮,違者罰款1000元。
第二條 禁用叉車輪胎壓易拉罐,違者罰款100元。
第三條 嚴禁用抱車搞衛生,推散紙(散紙用斗或板車拉)違者罰款100元。
第四條 車原則上只能做搬廢紙用,如用在別的其他方面,必需經分廠同意。
第五條 叉車必需停放在的停車位上,不能隨意停放,違者罰款50元。
第六條 據現場的實際情況,原則上廢紙應用行車卸車,不得用叉車卸車,卸車人員需要動用叉車時,必須經當班現場管理人員同意,并由當班管理人員車輛給卸車人員使用,卸車人員使用完車輛后,必須與送料人員進行車輛交接,檢查車輛的使用情況,如有問題而未檢查出來,則由接班者負責。 www.qsforklift.com
第七條 在投料口推散紙時,貨叉和抱夾不得與地面接觸,違者罰款100元。
第八條 卸集裝箱或車皮時,平臺與集裝箱或車皮高低要平,否則不能卸,待調整處理好再卸,違者罰款100元。
第九條 叉車的保養按原來的規定,每月10日,20日,30日為保養日,1#、3#、5#叉車給倒班人員做保養,2#、4#、6#叉車給白班人員做保養。
第十條 當班班長和現場管理人員除了安排日常的工作外,應安排好有關人員進行叉車的維護與保養,監督叉車工對以上規定的執行情況,如發現當班班長和現場管理人員對叉車工違反規定不加以制止和上報,將加重處罰,當班現場管理人員也應做好叉車的交接班工作,每個班都必須記錄好叉車的使用情況,凡在記錄中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的,發現一次取
第十一條 叉車在使用時,如發現叉車有異常或有故障時,應馬上停止使用叉車,并及時匯報。
第十二條 凡檢查發現叉車有故障及時處理或匯報的,避免叉車有重大損失的,根據分析其價值大小,分廠將酌情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