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健身者使用喇叭該 “禁”還是該“控”?沿街商店能否使用室外音響?住宅樓夜間裝修違法? 《上海市社會生活噪音污染防治辦法》已于近日發布,3月1日起施行,對市民關心的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應該說,《上海市社會生活噪音污染防治辦法》的發布,對公共場所的噪聲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據。但“辦法”規定每天22時至次日6時,在毗鄰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公園、公共綠地、廣場等公共場所,不得開展使用樂器或音響器材的健身娛樂等活動。除該規定時段外的其他時間,在這些場所開展健身娛樂等活動,不得使用帶有外置擴音裝置的音響器材。在這些公共場所中音響不得擴音,符合實際情況,尊重了廣大文體愛好者的意愿,做到文化惠民和文明執法的和諧統一?我認為還待商榷。另外,規定留有一個尾巴,即依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文藝演出等活動除外。但么個“除外”、又么樣執行,都并沒有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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