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申請指南
歐洲專利制度歷史
歐洲地區實行《歐洲專利公約》即EPC體系,在EPC體系的包含歐盟體系的,也包
歐洲專利的特點
1、歐洲專利的有效期自申請日起20年。
2、在提交申請時必須提出檢索請求及交納檢索費。
3、對于通過巴黎公約途徑提出的歐洲專利申請,申請人應在歐州專利局的檢索報告公布日起6個月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同時需從歐洲成員國中具體成員國,并交納審查費和費。
對于通過PCT途徑提出的歐洲專利申請,申請人應在提交歐洲專利申請的同時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同時需從歐洲成員國中具體成員國,并交納審查費和費。
4、一般歐洲成員國要求在授權公告起3個月內完成翻譯工作并在各國生效。如果申請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所規定的翻譯,則申請人會喪失在該國的專利權。
申請歐洲專利所需文件
1、申請書,其中應寫明發明人和申請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果申請人是法人的話,還應包括法人
代表的名字),提交日期,發明名稱和優先權日(如果要求了優先權);
2、說明書包括:發明名稱,附圖說明,對發明的詳細描述,和權利要求;
3、必要時,應有附圖;
4、摘要;
5、如果要求了優先權,應提交優先權文件,其包括經證明的在先申請副本及其韓文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