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巖上杭法院對一起在國道上無證駕駛無牌摩托車碰撞狗后翻車致乘車人死亡,死者家屬一審要求狗主人按照飼養動物致人損害進行賠償。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不適用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原、被告均不承擔事故責任。判決被告范某補償原告損失2.5萬元,駁回原告的其余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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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25日12時許,原告王某無證駕駛無牌摩托車,載著妻子邱某由通賢往才溪方向行駛,途經事故路段時,遇被告范某飼養的狗突然從路右往路左橫過,原告王某所駕摩托車因速度快避讓不及碰撞狗后翻車,造成原告王某受傷、邱某死亡、狗被撞死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上杭縣公安局交管大隊認定屬意外交通事故,王某、邱某及范某均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原、被告雙方就賠償問題經調解無法達成賠償協議。為此,原告訴至上杭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王某無證駕駛機動車在國道上行駛,車速快,未盡注意義務,caljvvwm遇突發情況處置不當,造成機動車失控倒地致邱某顱腦嚴重損傷死亡,邱某死亡的根本原因是乘車時未戴安全頭盔。而被告飼養的狗突然躥出,是引發意外事故的起因,但車碰撞狗致翻車并不是狗積極主動的攻擊行為,因此,本案不適用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本案中的狗雖然是被告飼養,但法律和地方性法規目前并無農村禁止養狗的規定,發生事故的地點也是開放的國道。